CPSC 符合性证书检查器

粘一份儿童产品证书(CPC)或一般符合性证书(GCC)。你会拿到规则要求的每个当事方 × 每个必备字段的对照 —— 外加两项模板替你做不了的检查:标识产品的那个条码号是不是一个真号,以及法定声明是否与法规规定的措辞一致。

🔒 你的证书不会离开浏览器。

改了什么,以及旧模板为什么过不了

eFiling 新规重写了 § 1110.11,并且自 2026-07-08 起已经生效:进口货物的证书数据在通关时电子申报。而在流通的大多数证书模板 —— 以及大多数讲「七项必备要素」的指南文章 —— 描述的仍是 2008 年那版条文。有三处差别要紧:

四个当事方,每个一组联系方式

七项要素里有四项是当事方,而它们经常被混为一谈。法规把它们分得很开:

成品出证方 § 1110.11(a)(3)
进口货物是进口商;境内货物是制造商 —— 或者自有品牌商。
记录保管人 § 1110.11(a)(4)
保管检测记录的人。可以写职位名称,前提是这个职位始终有人在岗。
生产地点 § 1110.11(a)(5)
产品在哪里制造、生产或组装,并写明制造商。
第三方符合性评定机构 § 1110.11(a)(6)
证书所依据的检测是谁做的。

最容易绊倒人的是第一个:进口产品的成品出证方是进口商 —— 不是生产它的那家工厂。工厂属于「生产地点」那一栏。

本工具不做的事

它不会告诉你哪些规则适用于你的产品 —— 那是对产品本身的判断,CPSC 自己的 Regulatory Robot 就是为这件事做的。它也不核实某个实验室是否被 CPSC 认可,那要查认可名录。它更不产出一份申报:这些数据的 eFile 形态,是通过 CBP 的 ACE、用 CPSC 的 PGA 报文集走的,与证书本身是两个东西。

关于矩阵怎么判定地址,有一点要说明:街道、城市、州显示为一格,而 ? 表示本工具找到了像地址的文字,却没法从自由文本里确认各个部分。它和「缺失」不是一回事,正因如此才用不同的标记。邮箱、电话与国家的判定是可靠的 —— 而恰恰是这几格最常出问题。

本工具执行的全部检查(共 12 条规则)

FPC-001 产品没有唯一标识符

修订后的规则不再接受一句光秃秃的产品描述。一份成品证书至少要带以下之一:全球贸易项目代码(GTIN)、型号、注册号、序列号、库存单位号(SKU)、通用产品代码(UPC),或者一个替代标识符——外加足够把产品与证书对上的描述。这是 eFiling 规则带来的改动之一,而在那之前写的指南至今还写着「产品的标识」。

修复: 加一个 GTIN、UPC、型号或 SKU,精确标识这份证书覆盖的那个产品。

eCFR 上的 16 CFR Part 1110 ↗

FPC-002 证书上的 GTIN 或 UPC 不是一个合法的条码号

标识符以 GTIN 或 UPC 形式给出时,它是一个带校验位的号码,所以抄错这件事是能被检出的,而不只是可疑。一份用不可能存在的条码号来指认产品的证书,什么也没指认——而且同一个号码会在通关时被 eFile 上去。

修复: 重算校验位并改正号码,或者改用型号。

eCFR 上的 16 CFR Part 1110 ↗

FPC-003 适用规则没有逐条列出

证书必须写明它所声明符合的每一部消费品安全规则、禁令、标准或法规,并且要一条一条分开标明。一句「符合 CPSC 所有适用法规」不是引用:它没有点名任何可核实的东西,而列出的每一条规则,正是 (a)(6) 里的检测必须与之对应的那一条。

修复: 逐条列出,给出出处 —— 例如「16 CFR 1303」「16 CFR 1501」。

eCFR 上的 16 CFR Part 1110 ↗

FPC-004 某个必备当事方的信息不全

七项要素里有四项是当事方,每一方都要同一组信息:名称、街道地址、城市、州或省、国家或行政区、电子邮箱、电话。邮箱是这一版新增的要求——2008 年的条文只对记录保管人要求邮箱,所以从旧模板沿用下来的证书,一次会缺三个当事方的邮箱。

修复: 把缺的格补齐。记录保管人可以写职位名称,前提是这个职位始终有人在岗。

eCFR 上的 16 CFR Part 1110 ↗

FPC-005 法定声明缺失,或者措辞与规定的不一致

纸质与电子证书都必须带上法规规定的那段声明,逐字照写,包括「在证书上作出实质性虚假陈述属于联邦犯罪」这一句确认。改述不算这段声明。(eFile 的证书通过 Product Registry 与 CATAIR 报文集来承载它。)

修复: 照法规印出来的样子,原样粘贴那段声明。

eCFR 上的 16 CFR Part 1110 ↗

FPC-006 缺生产日期,或者只给了年份

生产日期至少要给到月和年。只给年份不满足要求。一批货的生产跨了好几天时,要给的是最初的生产日期。

修复: 至少给出月份和年份,并写明生产地点及其自己的联系方式。

eCFR 上的 16 CFR Part 1110 ↗

FPC-007 检测日期与生产日期对不上

证书必须给出最近一次的检测日期。一个早于货物生产的检测,描述的是另一批生产——这才是日期这一项背后的实质问题,而不是格式问题。

eCFR 上的 16 CFR Part 1110 ↗

FPC-008 一份证书覆盖了不止一个产品

每一份成品证书只能描述一个产品。把一个系列并到一份证书上,是旧的纸质做法留下的习惯,而它在 eFiling 下走不通——证书数据是按报关行项逐行申报的。

修复: 拆成一个产品一份证书。

eCFR 上的 16 CFR Part 1110 ↗

FPC-009 这份证书看起来不是英文的

eFile 的证书必须是英文。其他证书同样必须是英文,可以在旁边用另一种语言重复同样的内容——但不能拿它顶替英文。

eCFR 上的 16 CFR Part 1110 ↗

FPC-010 声称适用某项检测豁免,却没有点名是哪一项

在依据某项法定或法规检测豁免时,证书要在该规则对应的检测日期与地点的位置上指明那项豁免——同时仍然把这条规则本身列在适用规则里。

eCFR 上的 16 CFR Part 1110 ↗

FPC-011 出证方可能不是规则要求写在证书上的那个主体

进口货物的成品出证方是进口商;境内货物是制造商,产品若为自有品牌则是自有品牌商。把境外工厂写成进口产品的出证方,是最典型的错位——工厂是生产地点,不是出证方。

修复: 把进口商写成出证方,工厂留在生产地点那一栏。

eCFR 上的 16 CFR Part 1110 ↗

FPC-012 没有给出访问支持性记录的电子方式

除了写明持有记录的个人,证书还可以带一个 URL 或其他电子方式,供人访问底层记录。这是可选的,但它决定了一次记录索取是给一个链接,还是来回发一堆邮件。

eCFR 上的 16 CFR Part 1110 ↗

上面那个生效日期出自《联邦公报》上的 CPSC 终版规则 ↗。如果你自己去读法规,有一处怪事值得知道:§ 1110.11(a)(6) 在指规则清单时引用的是「§ 1110.11(a)(4)」,但 (a)(4) 是记录保管人,规则清单在 (a)(2) —— 同一节的 (c) 款可以印证。本工具按实际含义执行。

关于这些规则。 每一条都有编号、严重级别和通俗解释。每个来源链接都已登记在案,并对线上页面实际复验过,而不是凭印象写上去的. 规则如何编写、测试与保持更新 →